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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四川省中医药条例》发布

《条例》明确,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宣传工作机制,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传承。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机制,培养事业、产业等多层次人才,创新师承教育。
       近日,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新修订的《四川省中医药条例》。《条例》共7章61条,围绕传承精华、守正创新,深化中医药事业、产业、文化“三位一体”高质量发展的“四川模式”,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创新设计,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  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,健全预防保健、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。建立健全适应中医药行业特点的分级诊疗、医疗联合体、应急救治、重大疾病防治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机制。
  《条例》提出,培育知名品种品牌,推动川产道地中药材发展。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、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。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,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。支持研发中药新药和中药院内制剂调剂。将中药材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相结合。
  《条例》明确,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宣传工作机制,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传承。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机制,培养事业、产业等多层次人才,创新师承教育。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并扩大应用范围,鼓励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,建立中医药统计监测、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制度,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。(记者喻文苏 通讯员宋平 王文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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